汉字 | 判 |
释义 | 判01494 部首:刀 筆畫:5 總筆畫:7注音:ㄆㄢˋ拼音:pàn卷別:子集・下卷武英殿刻本:第 319 頁,第 14 字同文書局本:第 138 頁,第 11 字標點整理本:第 65 頁,第 32 字 音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𡘋普半切,音泮。 《說文》:分也。从刀,半聲。 《玉篇》:分散也。 義 又,《增韻》:半也。 《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 【註】判,半也。得耦爲合,主合其半。 義 又,《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註】判,分半而合者,故書判爲辨。 義 又,《前漢・翟方進傳》:天地判合。 【註】師古曰:判之言片也。 義 又,斷也。 《唐書・選舉志》:試身言書判。 音 又,讀pu平聲。 唐杜甫《曲江值雨》詩:“縱飲久判人共棄,懶朝真與世相違。 義 又,《韻會》:宰相出典州曰判。 義 又,通作牉。 《字林》:牉合其半,以成夫婦。 《儀禮・喪服禮》:夫妻牉合。 義 又,通作泮。 《史記・陸賈傳》:自天地剖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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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是在明朝梅膺祚《字汇》、张自烈《正字通》两书的基础上加以增订的,是由张玉书、陈廷敬等三十多位著名学者奉康熙圣旨编撰的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汉字辞书,共收录汉字四万七千零三十五个(47035个),为汉字研究的主要参考文献之一。